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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牛之争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国红牛经营期限是20年还是50年?根据1995年中外各方签署的50年协议,“中国红牛”享有50年独家经营权,经营期限有效期为50年。但由于当时工商登记政策,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期限是20年。泰国天丝强调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事实上,以经营期限到期为由申请强制清算“中国红牛”只是许氏家族继承人和泰国天丝为实现其在中国市场“摘桃子”目的的手段而已。 一、“中国红牛”享有50年独家经营权,经营期限至少应为50年 “中国红牛”设立之初,合作各方(包括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国天丝及拟成立的“中国红牛”合资公司四方)共同签署了《协议书》(以下简称“50年协议”),约定“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有效期50年”。该协议已经司法鉴定真实。50年协议是合作红牛饮料项目的宪章性文件,是合作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协议的约定,“中国红牛”享有50年独家经营权,经营期限至少应为50年。
二、营业执照记载经营期限并不等同于公司的经营期限,“中国红牛”经营期限尚未到期 (一)经营期限限制是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体系不完善的产物,当前外商投资企业早已不再受经营期限限制 “中国红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期限为20年,是在当时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背景之下作出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通过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观察外资企业的经营效果和社会影响,避免外资过度集中或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便于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管和规范。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早已不再受经营期限限制。特别是自《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统一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平等对待。 (二)工商登记行为既非行政许可亦非行政确认,并不能否定私法意思自治有效性 为鼓励投资兴业,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 “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以此确立了民事法律行为和登记行为间的源流和本末关系。因此,公司登记的本质属性是基于公司法律关系主体的理性意思自治,面向公众提供公司登记信息的公共信息服务。公司登记行为既非涉及裁量权的行政许可,亦非对登记文件合法性予以信用背书的行政确认,不能否定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因此,“中国红牛”的经营期限不能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期限判断为已到期,而应尊重私法自治,以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50年经营权期限为准。 (三)“中国红牛”合作各方约定证载经营期限到期后办理延期 为应对营业执照证载经营期限较短不及50年的问题,“中国红牛”合作各方在签署1995年合资合同和1998年合资合同时,即明确约定经营期限到期后可以办理延期,同时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其他方可以继续经营。结合50年协议的50年期限之明确约定,“中国红牛”合作各方对于经营期限的约定为50年,营业执照到期后各方应办理延期。因此,“中国红牛”的经营期限应至少为50年,其经营期限尚未到期,各方应按约定办理营业执照的延期手续。 三、以经营期限到期为由申请强制清算“中国红牛”只是许氏家族继承人为实现其不法目的的手段之一 许氏家族继承人为实现其扼杀“中国红牛”主体、篡夺中国红牛市场的不法目的,否认50年协议的真实有效性,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中国红牛”合资公司进行强制清算。除此之外,还抢注商标并通过商标侵权诉讼逼停“中国红牛”的生产销售;同时设立新主体,另起炉灶,自己生产经营红牛饮料。这一系列行为都是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都是为了实现其攫取中国红牛市场果实的野心,都是对“中国红牛”50年独家经营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