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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租房不能用 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近日河南省太康县的陈云领陈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一件令他痛心疾首的烦心事,陈先生说他于2024 年 1 月 1 和太康县裕升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1 日止,每年租金 290000 元,另付押金 20000 元。

  他按约交付了租金及押金后,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太康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多次前往房屋现场,责令他停止装修,并告知他所租房屋并未竣工验收,按照规定不得进行使用。太康县裕升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明知该房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依然与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不仅如此,在陈先生承租期间,太康县裕升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装修二楼时,打穿他所租房顶,大块水泥掉落房间里堆满了装饰材料,未经允许又占用四间出租屋,使所租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损失

  惨重,

  从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看,该放是2024年11月25日完成验收,2024年12月3日完成备案。

  2024年1月1日  ----2024年12月3日陈云领的损失该有谁承担  呢?一审判决陈先生虽然败诉,但他明确提出要解除合同,至今未能实现,一年损失30多万,加上装修差不多六十万,如今已经家徒四壁,外债缠身,还要面临裕升地产实业公司的起诉,要求承担第二年的房租,如今他精神几乎崩溃,只希望早日结束这噩梦般的租债协议,太康县裕升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明目张胆的坑害欺骗租户,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知什么原因?象陈先生这样的租户不知还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的是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关于此事我们将持续关注,也希望有关部门给与解决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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