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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刘换云与内蒙古建设集团讨薪之路艰难长年无果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一、实名叙述情况人:刘换云、男、出生于1971年1月5日,汉族,身份证号:612701197101054019,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乡刘家沟村人

  (1)被实名叙述情况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180 号。

  (2)被实名叙述单位:额尔古纳市XX法院的一些情况。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事实不清,请求对额尔古纳市XX法院作出的民初民事判决给与论证。

  三、叙述人的事实与理由:

  刘换云认为,一审fa院在建设集团的付款金额上没有进行全面逐笔的审查调查,认定的付款金额也存在错误,请全社会以及各大媒体予以论证,在建设集团出具的54笔付款票据中,刘换云本人对其中的26笔存在异议,原因有的是没有支付,有的是部分支付,也有支付给了案外人但他们没有证据证明和刘换云有关,还有三笔是重复计算,但一审法院仅认定4笔和本案无关,金额为92万余元,对于刘换云提出异议的理由没有予以回应、建设集团支付给职工崔立国的部分款项,仅部分金额是经过刘换云认可的,对于其他付款没有证据证明和刘换云本人有关的部分也进行了认定,但没有充分说明认定的原因或理由。

  一审fa院已经查明了崔立国系建设集团的员工,并且在涉案项目施工期间管理第三项目办的公章,因此,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集团向崔立国付款

  的理由,明显存在支付款项的和本案无关的问题,刘换云一审中已经在庭审中提出,但一审fa院对于此类情况并没有理睬,应当进行查清的事实没

  有查清。对于一审fa院刘换云认为其他有异议的部分认定也是同理,本an第三人恩奇乾边防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代付材料及人工费20451094元,没有当事人刘换云本人的亲笔签名,是否与刘换云有关,当地fa院没有依法将每一笔款项进行核对认定,也没有给出认定的依据和理由,由此严重损害了情况叙述人刘换云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在建设集团出示的六份判决书的付款金额上存在错误认定,没有对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请求各大媒体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给予公平公正的论证,严重损害了叙述人刘换云的合法权益。请求各大媒体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给予刘换云公平的论证。

实名举报人:刘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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