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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赴偏远小镇,在明律师只为打一场“更便宜”的官司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在一个冬日的下午,风尘仆仆的许律师(化名)终于到达委托人王先生(化名)所在的村镇。这里地属黄河流域,全年少雨,气候干燥,一如他当时感受到的样子。

  不论路程距离,奔赴当事人所在地区实地调研,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律师的责任和义务。这一次,他直接来到了沙漠地区。

  “确实很少有律师会来这样相对偏远的村镇办案。但作为在明律所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部的副主任,我还是想帮委托人争取更多应有的权益。”时隔数月,持续关切案件进展的许律师说。

  通往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

  委托人王先生系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镇兰家峁村扎河则村民小组的组长。因历史遗留问题,该小组与其他小组存在土地权属难以认定的问题。

  所谓土地权属,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其他与土地相关权利归属的统称。土地作为农村群体赖以生存的资源,其权属的认定与农民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然而,因行政划分、人口迁徙、历史惯性、土地性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土地权属的认定一直较为复杂。

  “现在有企业想在这个地区租地建设光伏发电机组,但权属不确定,导致村民对租地款项的分配和发放也一直有争议。”许律师说。

  在实地探访中,许律师直观感受到了兰家峁村这一不发达地区的发展现状。且经了解,王先生一家的经济来源都维系在这片土地上,失去租地也意味着一家人难以继续维持生计,这让长期关注公益的许律师起了“扶弱”之心。

  “我看村民的支付能力也比较有限,所以经过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的讨论,一致决定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接受这一委托,并且为他们免除了律师的差旅费和一部分案件代理的费用”,许律师表示,尽管地理偏远,但能帮助当地村民协调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律师就很满足。

  基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县区乡三级行政机关职责理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的通知》第二(二)项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许律师代表王先生向当地处理机关进行谈判、调解,目前该案件正有效推进中。

  一家雷锋律所的“行业先河”

  无独有偶,在明黄律师也正在经手一个与委托人王先生类似的公益援助案件,且地处更为偏远的新疆吐鲁番。事实上,在在明律所,如许、黄等律师经手的这类案例,时有出现。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自然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越来越多资源的价值开始被挖掘,与此同时,对应的土地权属及其价值评估也成为新的社会难题。如王先生所在的兰家峁村,正因光照充足、地域广阔,在光伏发电有极大的资源优势,因此雪藏的利用价值也得到提升。但新问题的背后是相关法律的缺失或滞后,这意味着办案律师在司法实践上面临诸多挑战。

  “整个征拆领域,目前很少有律师会代理这样的案子,因为新的价值评估意味着新的补偿标准,律师面对的是一个充满不确定的情况”,在明律所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闫会东律师解释说,偏偏这类情况所覆盖的农民群体极其广泛,他们经济能力较弱,抗风险能力差。且随着国家对资源的多元化利用,围绕这类情况所出现的矛盾也呈现持续增加的趋势。

  尽管很难,但在明律师却得到了在明律所的支持。作为一家“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律所,在明律所自诞生起,就自带“扶弱”色彩。2016年被评为全国首家“雷锋律师事务所”后,在明律所又联结起更多的公益属性,长期关注征拆领域弱势群体,其培养律师的内部组织——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中的公益法律服务部,正是主任杨在明为此而设,且还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

  2023年3月,就沿海农民的权益问题,在明律所联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沿海农民滩涂集体产权的界定问题研讨会”,共同探讨滩涂涉及的集体产权纠纷与解决,在业内备受瞩目。主任杨在明认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应敢淌行业先河,以更大的决心助力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据悉,面对中国在现代化进程的这类特殊难题,在明律所公益法律服务部计划将进一步发扬雷锋精神,逐年增加援助案件数量,激活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动能,帮助更多弱势农民群体在整体利益分配格局取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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