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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信访回复:带地名的商标驳回决定之后可以使用注册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2021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巴黎贝甜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问题信访回复函中表示:经查第3425354号,第34784872号“巴黎贝甜”商标驳回复审案中,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长期广泛使用,早已家喻户晓,并参考申请人英文商标PARIS BAGUETTE【商评委】2018第2885号无效宣告案件中裁定不违反第十条第二款及采信上海浦东法院的不属于不得注册,不得使用的商标判决。并结合之前的生效行政裁定,司法判决,做出前两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决定。此时已经2019年11月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评委】2018第2885号无效宣告案件已经判决(2018)京73行初2938号判决PARIS BAGUETTE商标不得注册和使用。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访答复函看带地名的商标通过使用达到知名度或者对应的中文或者英文商标取得注册(哪怕被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不得注册和使用)或者被地方基层法院判决商标不属于不得注册,不得使用的判决,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是国务院唯一知识产权国家级商标审查机构,上海浦东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是无权评判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因素可能核准注册。

  他人巴黎贝甜商标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和罚款。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十五条: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注册之后的禁止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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