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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一起二审改判案与相关受贿案辨析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rui

  刑事案件中,诈骗罪与受贿类犯罪的界限常是定性争议的焦点,而定性不同,量刑往往差别很大。本文围绕一起二审改判案——上诉人樊 XX 的罪名从诈骗罪改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从五年降至三年九个月——作定性辨析,并附一起相关受贿案,看两罪界限的厘清与量刑辩护的运用。

  一、二审改判案: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本案由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樊 XX 一审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胡国庆律师与团队律师介入二审后,进行了详尽的阅卷和调查,发现案件定性存在偏差。

  胡国庆律师将辩护核心聚焦在两点: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收受财物是否系"利用职务便利"。他提出,当事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收取的款项性质属于行业内的"预收代理费"或"保证金",且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条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提交法律意见书、申请调取相关行业规范及资金流向证据。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定性错误,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改判,刑期从五年减至三年九个月。这起案件的辨析,落在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上。

  二、受贿案:量刑辩护的运用

  在另一起受贿案中,被告人胡 XX、张 XX 被指控犯有受贿罪,胡国庆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胡律师审阅案卷后,制定了以"认罪态度"和"退赃表现"为核心的策略,指导并协助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全额退缴涉案款项。庭审中,律师重点强调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积极退赃对挽回国家损失的重要意义,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庭详细阐述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这起案件的辨析,落在退赃、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的运用上。

  三、律师点评

  这两起案件分别展示了定性辨析与量刑辩护。二审改判案的核心,在于厘清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回到"非法占有目的"与"利用职务便利"两个根本要件上,把行为性质辨析清楚;受贿案的核心,则在于退赃、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的运用——在罪名难以推翻时,通过退赃挽回损失、体现悔罪,争取从宽。两案路径不同,但都建立在对事实、证据与法律的准确把握之上。

  常见问题

  问: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与行为方式: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重要分界线。

  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财物,如何判断罪名?

  需结合主观目的、款项性质与职务关系:若属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可能构成受贿类犯罪;若以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与职务无关,则可能涉及诈骗罪。

  问:受贿案中如何争取从轻?

  受贿案中,通常通过全额退缴涉案款项、体现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争取从轻,这些情节能够挽回国家损失、体现悔罪,是重要的从宽依据。

  承办律师

  胡国庆

  身份: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申诉、民商事重大疑难争议解决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公开信息整理,姓氏已作脱敏处理(XX),内容仅供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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