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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权婚后融资增值不算共同财产? 一位深圳女性的财产分割之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rui

  2025 年 11 月,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作出判决:男方婚前持有的深圳某有限公司 33.15% 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 2 轮融资、估值增长数亿元,法院却认定“融资增值系自然增值”,不予分割。该案引发法律界对女性财产权益的再思考。

  “自然增值”通常指因市场行情被动上涨,而该公司自 2023 年 4 月(结婚登记)至 2024 年 8 月(分居)期间,男方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全程主导天使轮到 B 轮融资,签署业绩对赌、配偶同意函,并承担回购义务。外部投资者正是基于其个人管理能力才给出高估值。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及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6 条,该增值应属“主动增值”,即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一审判决将“融资”与“劳动”割裂,把巨额增值全部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 3000万元分割请求被驳回。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女方提出的股权评估申请、代持协议真伪鉴定申请、法官回避申请均未回应,且在女方提交法官回避申请次日即匆忙宣判,程序瑕疵凸显。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家事审判亦应体现“敢闯”精神。对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的性质认定,不仅关乎个案财产数字,更关乎千万“创一代”配偶的合法权益。期待二审法院依法纠错,让“主动增值”回归共同财产,让性别平等真正落地。(作者: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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