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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许某某案”代理律师杨在明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小仙女

  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

  ——记“许某某案”代理律师杨在明

  2018年元月,作为入选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许某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 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在明的有效代理下,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理判决胜诉,以确认区政 府强拆违法并要求其赔偿而落下帷幕。

  据悉,该案不仅入选了“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而且因其在行政法治领域的重大突破性胜利而被载入史册,成为指导今后土地、房屋征收领域同类型案件裁判的重要案例。

  回忆起这起案件,杨在明至今仍记忆犹新:“该案历经数个年头,从一审的结果并不理想到二审补偿再到再审赔偿,这起案件从‘山穷水尽’走到了‘柳暗花明’,在‘破开云雾见晴天’的那一日,不仅案件的当事人许某某倍觉欣慰,全国各地的老百姓都为之兴奋,因为这不只是一个个体的胜利,更是中国被拆迁人的集体胜利,从某个层面而言,也是中国法治的胜利。”

  如今,此案虽已在法律层面取得了完满的结局,但其经过波澜曲折,语尽而意远。

从“补偿”到“赔偿”,中国的法治在进步

  2001年7月,因某省某市某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向该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某某位于该区的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不过,城建开发公司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

  2014年10月,区政 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却于征收决定前一个月被直接强制拆除。

  实际上,早在八年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已明确了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至此,备受诟病的“行政强拆”就已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许某某房屋在该《条例》颁布后仍被“行政强拆”,既在没有得到补偿时就已被拆迁。该区的有关行政部门显然已经违法。

  为此,许某某找到了杨在明及其团队,望其能够帮助自己。杨在明了解案情后,建议首先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但该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许某某不服,继续上诉。

  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区政 府强制拆除许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区政 府对其做出赔偿。但杨在明认为,起诉强拆行为违法,必然涉及到赔偿,如果房屋征收决定及相应的程序不被推翻,那么法院有可能会以征收补偿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政 府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就不了了之。于是在起诉强拆违法之前,先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后,判决维持征收决定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于是上诉到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判决认为,房屋虽被区政 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现许某某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许某某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至于许某某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6万元,因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

  对此,许某某及其代理律师杨在明均表示不服,于是他们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元月,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再审此案,并当庭宣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再审合议庭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问题进行审理:一、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二、拆除是否违法问题;三、关于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问题;四、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其中第三个问题至关重要。

  “基层的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庭审后,法官耿宝建表示,本案判决的宗旨非常明确:涉案房屋虽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确系历史上建成的合法建筑,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行政机关如果违法侵权,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再回到‘补偿’的老路上去,就是要赔偿,而且要全面赔偿,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体现产权保护意见中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精神。”耿宝建说。

  案件结束后,杨在明表示,如果按照中国以往的“惯例”,该案最终是要被迫走上“补偿”的老路上去的,从“补偿”到“赔偿”,体现的不仅是中国法治的进步,更是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之觉醒。实际上,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不再满足于传统的物质补偿,而是更关注法律层面的精神赔偿,法律秩序正在渐渐完善。

  八千里路云和月,只为老百姓

  自2007年3月牵头设立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并领衔盛廷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开始,杨在明就与征地拆迁结下了不解之缘。十几年来,他坐汽车、转火车、乘飞机,到山东、至江西、奔辽宁、赴浙江、过江苏、去陕西……全国各地,一路辗转奔波。

  “做拆迁案件,有时觉得自己是在高空中走钢丝。”杨在明坦言,在某些拆迁方和房屋征收部门眼中,他们就是其“眼中钉、肉中刺”,必欲除之而后快。在各种拆迁案件之中,杨在明及其团队成员经历过各种引诱、恐吓、跟踪甚至人身攻击,但面对这些,他们往往能够做到“任凭风吹浪打,我自岿然不动”。

  从业以来,杨在明身边的朋友曾不止一次的劝说其不要再从事该领域的律师工作了,但他却总是报以一丝微笑。当有人问及他为什么要如此坚持时,他只是说道:“岳飞怒发冲冠为国家,吴三桂冲冠一怒为红颜,我辗转多地,冒着巨大的风险,走过八千里路云和月,不为这些,只为老百姓;只为一个有德之人的正义感;只为一个社会个体的社会责任感;只为一名专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大学之道,在明明德’,我始终坚信:正义会战胜一切,民生高于一切,民权大于一切!”

  保护公民及企业家产权迫在眉睫

  古语有云,“有恒产者有恒心”。当下之中国,正在经历一次巨大的变革,无论是在生产生活消费中,还是在法律法规建设上,中国都必须要尽快让产权得以有效的保护,真正做到“让有恒产者有恒心”。而此次许某某案得以胜诉,则是中国政 府在该领域尽全力变革的一个缩影。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官本位”思想和传统封建思想桎梏的国家之一,要想彻底根治这一方面的影响,非数百年不可实现。

  “万里长征必须要从第一步迈起,在快速发展的城镇化的背景下,量大面广的征地拆迁领域纠纷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新问题,完全可以从此案的裁决理念、原则、精神中得到部分有效地解决。”杨在明说。

  他表示,该案看似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但其背后涉及到的乃是“治官”还是“治民”的根本问题。

  “官”是治理国家的直接承担者,如果“官”不能率先垂范,何以“治民”,这是一个逻辑很清晰地问题。在法律上,对“官”的要求显然要严于对“民”的要求,这也体现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执法实践中往往还是落在了“治民”上。究其原因:其一,与立法的不足有关;其二,与法律的适用理念有关。总之,违法是要担责的,这一原则在判决中得到根本确认,具有重大意义。否则,民众对于法律的威信难以建立,即使建立也容易动摇,甚至是崩塌。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蕴含大量机遇,是中国经济腾飞的载体,是一篇“大文章”。如何做优做强,并非易事。既要考虑现实可能性,也要考虑前瞻性,既要考虑地方政 府的规划前景、施政能力,又要顾及老百姓的现实承受能力及意识、理念的转变程度。那种在征地拆迁领域“言出法随”,动不动看到破旧的街道、小区就“一指没”,一拆了之,不顾任何法律程序的“衙门”作风,是要不得的。不仅会伤害老百姓的感情,使得发展成果共享的初衷不能实现,也减损了政 府的公信力。而公信力降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持久的、根本的。只有有效持久保护公民、企业家的产权,才能使“有恒产者有恒心”。

  可以说,当下之中国,保护公民及企业家产权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个人简介】

  1998年,杨在明律师开始涉足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2005年,组建房地产律师团。2006年,创办“中国房地产专业律师网”。2012年4月9日,杨在明律师带领其团队的一批骨干律师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领衔团队首席律师。截至2016年年底,杨在明律师与其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已在全国30个省级行政地区代理征地拆迁纠纷7000余件次。

  由杨在明创立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更加专注于行政诉讼业务中的征地拆迁维权服务,提出“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服务宗旨,以“正义、诚信、融合、责任”为“在明精神”,以全心全意为广大拆迁户提供专业法律维权服务为工作宗旨。在明所汇聚了众多与杨在明律师志同道合的青壮年优秀维权律师,很快便在京城拆迁律师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与品牌,得到了广大拆迁户的信赖与好评。

  杨在明律师严谨敬业,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全力奔走,在客户群中口碑极佳,在同行中声誉极高。因此得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多次被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新闻社》、《检察日报》、《法制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方圆律政杂志社》、《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香港文汇报》、《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中国工商时报》、《中国商报》、《经济观察报》、《京华时报》等数十家媒体专题报道,央视网、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法制网、财经网、中华网、中国经济网、北青网、中国网等多家网络媒体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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