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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研究

来源:it资讯网 作者:静文 人气: 发布时间:2023-11-03 14:37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研究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任平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进一步凸显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大幅度缩短了办案周期,办案效率大幅提高,办案质量得到保障,干警能力得到提升,实现了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改革带来的活力和正效应已经呈现。

  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出台背景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曾实行近二十年,直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才被捕诉分离所取代,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经历了从“捕诉一体”到“捕诉分离”的改革历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变革。

  二、实行“捕诉一体”的必要性

  (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是克服“捕诉分离”弊端的有效办法。批捕权和公诉权分属于两个独立的部门,存在诸多弊端:(1)办案效率低下,重复工作。同一案件在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由不同检察官分别审查,都得熟悉案情,很多程序性的工作都得重复,必然降低办案效率。(2)捕诉脱节,证据标准难统一.批捕和起诉由不同的检察官负责,由于对法律国情和社情民情的理解因人而异,就可能出现同一案件在不同阶段因不同检察官办理而出现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影响法律的严肃性。(3)刑事惩罚犯罪功能有所弱化。在捕诉分离的情况下,批捕案件的检察官最担心批捕后能不能起诉的问题,如果不能起诉,将会在业绩考评上受到影响,导致在逮捕措施的适用上过于谨慎。(4)对外联系不畅,释法说理效果不佳。捕诉分离机制下,侦查人员、律师与受害人需要与不同的检察官联系,工作沟通,对法律与程序的阐释都会产生不一致的情况,进而影响释理说法的效果。

  (二)“捕诉一体”有效避免了在捕诉分离模式下,无法形成监督合力的问题。“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利用“谁批捕,谁起诉”的制度优势,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主体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独立完成整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公诉等全部工作,同时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因此,案件与具体检察官之间的权责关系更为清晰,检察责任主体更加明确,监督合力得到加强。

  三、捕诉一体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模式有待适应。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启动后,原承办公诉业务的检察官和原承办侦查监督业务的检察官都需要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但是案件具有时限性,绩效考核追求结案率,检察官既要办理批捕案件,又要办理起诉案件,之前的案件还未办结,短期内又要办理大量新来的案件,工作量激增,工作压力加大。

  (二)内部监督有待加强。捕诉分离时,两个部门可以互相监督,“谁批捕谁起诉”,会弱化内部监督。捕诉一体存在检察官权力过大等一些隐性问题,可能导致内部监督制约缺位,在案件批捕至起诉阶段无法进行有效内部监督。

  四、捕诉一体的完善机制

  (一)培养“综合性”的检察人才队伍。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委员旁听庭审的积极作用,帮助检察官提高办案质量、专业素养,大力开展岗位学习、岗位竞赛活动,形成一体化的“学练赛”模式,打破“大锅饭”式的在职培训模式,由承办检察官或者办案组自行申报个性化的培训需求并灵活安排培训时间,真正做到教育培训工作的精英化、个性化。

  (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针对捕诉一体后可能出现的内部监督制约弱化问题,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听证审查、纪检部门的监督、案件管理部门的评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三)优化考核评价体系。针对捕诉一体模式,设置单独考评体系。通过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更好的推进各项工作,培养专业化、高素质检察人才,充分发挥先导作用,促进提升检察机关专业化整体办案水平。

  在“捕诉一体”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强化并体现其定位,落脚于刑事诉讼环节,继续完善“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充分发挥其“审前过滤”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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