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宝典 法眼 生活 司考 图片 文书 咨询 律师

法治


旗下栏目: 国际 国内 汽车 数码 法治 消费 娱乐 教育 热评

公证执业“五不准”相关案例介绍

来源:it资讯网 作者:静文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6-17 16:54

  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下发《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文件明确: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通知》强调,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规公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源自: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基本案情

  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泰创盈)通过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向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英联视公司)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9亿元,期限12个月,并签署了《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中泰创赢要求英联视公司用北京经济开发区的一块土地做了担保,同时还要求关联公司(联合创意公司)和实控人签署了不可撤销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就上述,在中泰创盈的强制要求下,中泰创盈结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下称,方圆公证处)作出《(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99号、第21800号、第21801号、第21802号》公证书。

  案例分析

  该公证处被指存在违反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情形,涉事企业已上报有关部门并提起审查,同时向媒体披露信息中主要内容如下:

  1. 方圆公证处被指违反“五不准”措施 ,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方圆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过程中,未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未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就受理申请、并办理了公证。本案相关公证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方圆公证处并未派出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2. 方圆公证处被指违反“五不准”措施 , 违法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通知》明确规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方圆公证处勾结高利贷分子违法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方圆公证处违法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被指违法公证书分别是: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99号》公证书(见附件一),申请人为中泰创盈(非金融机构)、英联视公司(非金融机构)、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公证书违法赋予《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强制执行效力。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00号》公证书(见附件二),申请人为英联视公司(非金融机构)、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中泰创盈(非金融机构);公证书违法赋予《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01号》公证书(见附件三),申请人为联合创意 (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金融机构);公证书违法赋予《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强制执行效力。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02号》公证书(见附件四),申请人为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公证书违法赋予《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强制执行效力。

  3. 方圆公证处被指违反“五不准”措施 ,违法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方圆公证处勾结高利贷分子违法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方圆公证处未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违法办理了上述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并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4. 方圆公证处被指违反“五不准”措施 ,违法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方圆公证处违法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方圆公证处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并未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法办理了上述名为委托实为担保及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5. 方圆公证处被指违反“五不准”措施 ,未经实质审查违法出具公证书。方圆公证处并未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更别谈更高标准的实质审查;司法规定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而方圆公证处并没有依法执行。

  6. 方圆公证处被指未对所公证所涉及的主债权内容、担保事项等向保证人进行核实;更没有就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程序、效力、意义、后果向保证人进行明确告知。方圆公证处更未对公证事项做详实全面调查。在上述公证中,为易过审查的信息片段,单方面出具公证。同时公证书存在巨大瑕疵。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联系邮箱:804 14 447 0@q q.c om
责任编辑:静文

Copyright © 2015 法律中国门户站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法治中国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