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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提升百姓生活幸福指数

来源:it资讯网 作者:天兵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2-08 16:53

  一直以来,房子是中国百姓民生的头等大事,“居者有其屋”是人们的朴素愿望。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地都在大力发展建设,拆迁补偿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再建设过程中,关系到拆迁民众的生活问题,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近日,记者接到住在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何厝村钱塘35号72岁老妪张春娇的反映,称其原有房屋因江阴钢铁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配合政 府拆迁工作自2004年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后居住的房屋已被拆除,然而,拟安置的地块却被江阴镇镇政 府有关部门卖给了他人用于盖私宅,当下老妪张春娇飘零不安,该何去何从?

  72岁老妪张春娇在原有住房被拆除的情况下,一直以来居无定所,后于2020年11月在拟安置地块上搭建了一个简易的集装箱,一个人在集装箱里生活。2021年1 月5 日,福清市江阴镇镇政 府却将住集装箱里72岁的老妪张春娇强行拖出,并将集装箱用钩机清除,而后将该地块进行围挡。争执过程中张春娇受伤住院并导致其现在无法正常居住生活,整日以泪洗面。

  事实与理由

  2003年,福清市政 府成立了江阴钢铁项目拆迁安置协调指挥部及二十九个拆迁小组,从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镇街抽调了250名干部,自2003年10月20日起进驻江阴镇负责江阴钢铁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张春娇位于江阴镇何厝村钱塘组的房屋及其土地(房屋建筑面积48.96㎡、土地用地面积97.77㎡)在征收范围内,拆迁号为029。

  2004年3月26日,福清市政 府授权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江阴分中心(该中心已被撤销)作为拆迁人(甲方)与张春娇(乙方、被拆迁人)、福清第二拆迁工程处(丙方、受托实现拆迁单位)就张春娇上述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签订(宅基地安置方式)江拆宅字第QT007号《江阴钢铁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根据《细则》和《评估表》同意给予乙方以下各项补偿费,合计人民币贰万零柒佰玖拾伍元零角整(¥20795元)”;第三条就(乙方)张春娇选择统一规划,异地安置、宅基地自建方式,约定“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在安置区提供的新村宅基地,同意待正式选地时,依照《江阴钢铁项目拆迁群众安置房、安置地选择细则》的有关规定,与甲方签订安置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以封房顺序领取回迁选房顺序号,同日封房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顺序号,同时结算以下款项……以上项目合计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肆元零角整(¥3134元)”。张春娇于协议书签订当日出具“搬迁完毕,腾空房屋,现可交付拆除,并请发给安置地(房)选房选地顺序号”的《声明书》及《住宅情况声明书》,并当即将案涉房屋交付征收拆迁,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

  2004年3月27日,福清市政 府向张春娇支付了拆迁补偿款23929元(20795元+3134元),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2004年3月29日,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 府联合福清市江阴钢铁项目拆迁安置协调指挥部向张春娇发出编号为0000208的《自建住宅安置顺序号确认书》,确认张春娇的封房时间为2004年3月26日,回迁顺序号为0000208。

  后张春娇依据《自建住宅安置顺序号确认书》作为乙方(被拆迁人)与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 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江阴分中心作为甲方(拆迁人)、福清第二拆迁工程处作为丙方(受托实现拆迁单位)签订(宅基地安置方式)江拆宅安字第0000208号《江阴钢铁项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乙方选择统一规划、异地安置、宅基地自建方式,同意按选房顺序号0000208号购买甲方在安置区提供的编号为D1-03-18号新村宅基地一宗,宗地面积217.53㎡,其中建筑基底面积130㎡,房前屋后用地面积87.53㎡,安置地价款为2.6104万元。”第九条约定“甲方应当在2004年5月6日前,将具备施工条件的安置地块交付给乙方(张春娇)。”

  江拆宅安字第0000208号《江阴钢铁项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张春娇多次向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 府等相关部门要求交付安置地,但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 府否认其签订过江拆宅安字第0000208号《江阴钢铁项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并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

  2019年4月12日张春娇就江拆宅安字第0000208号《江阴钢铁项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0181民初321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起诉。张春娇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民终9540号民事裁定,撤销(2019)闽0181民初3210号民事裁定,指令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的(2020)闽018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春娇的诉讼请求。张春娇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闽01民终51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 府在庭审中否认其签订过江拆宅安字第0000208号《江阴钢铁项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有效性,并认为江阴钢铁项目是由其组织实施,仅是因该项目用地位于江阴镇 政 府的辖区,江阴镇政 府需要为该项目工作作出相应配合,其不是拆迁补偿事项的行政主体,非适格福清市政 府。

  另张春娇于2019年发现有他人在江拆宅安字第0000208号《江阴钢铁项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约定安置给张春娇的编号为D1-03-18号新村宅基地上接入水电并运送砖块,准备在该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据张春娇了解,是有关部门违法将该宅基地卖给了非本村村民。

  老妪张春娇的诉请

  综上,2004年3月26日的江拆宅字第QT007号《江阴钢铁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张春娇按约交付了房屋及土地,福清市政 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立即与张春娇签订安置协议,福清市政 府未依约履行江拆宅字第QT007号《江阴钢铁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项下约定的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该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张春娇的合法权益。张春娇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福清市政 府就张春娇位于江阴镇何厝村钱塘组(拆迁号029)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与张春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交付130平方米宅基地。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解决,感激涕零!

  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让广大农民真正能过上美好的生活,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生活品质,从而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为“十四五”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夯实基础。媒体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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