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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赃并获偷肉贼被打身亡 肉店五员工被判刑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xua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23 16:04

  打死小偷 肉店五员工被判刑

  某肉铺一箱猪棒骨被盗,店员将小偷人赃并获后,事态却走向失控。店铺老板和店员对小偷拳打脚踢,导致小偷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审理,法院认为实施殴打的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肉铺老板娘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发

  人赃并获 偷肉贼被打身亡

  去年1月20日,天还没有亮,某市场内鹏程食品专营店的老板刘某一、老板娘梁某和几名员工就开始了一天的忙碌。

  清晨六点多,不断有客户前来进货,胡某是这里的老客户了,和老板打了声招呼,他就开始向车上搬运整箱的猪棒骨。搬完一箱后,胡某转身进店去拿第二箱,但就是这一转眼的工夫,原本放在后备箱里的棒骨竟不翼而飞。

  胡某把丢东西的情况告诉了店员。梁某说,这已经不是店里第一次丢东西了,就在几天前,店里还丢了半扇猪肉,价值数千元。

  出门送货的李某没走出多远,就一眼看到了腋下夹着白色纸箱的李大爷。因为整个批发市场里,只有梁某的肉铺经营的是鹏程牌食品,猪棒骨的白色纸箱包装在市场里找不到第二家,李某当即质问李大爷,这箱棒骨是不是他偷的。李大爷承认是他从后备箱里搬走的棒骨,李某便拿过箱子,拽着他向店里走去。

  虽然李大爷并不承认之前店里丢失的猪肉是他所为,但店员刘某义却不管他的辩解,挥拳相向,随即老板刘某一,店员孙某、李某也开始了殴打,几人两次将李大爷打倒在地。

  “我们报警了,你就在这儿躺着吧。”刘某义在李大爷身旁监视了一会儿,见他一直躺在地上没有起身的意思,便交代其他员工看好李大爷,自己出门去送货。

  李大爷一直躺在地上,不久后还打起了呼噜。肉铺的邻居回忆:“他像是睡着了。”

  半小时后,民警赶到现场,才发现李大爷已经陷入昏迷,呼之不应。民警在他的衣兜内发现了随身携带的癫痫治疗药物,急忙让市场管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拨打120,没想到这位工作人员因为内急,将此事抛在脑后,半小时后才打电话叫了急救车。

  等到刘某义送货回来时,李大爷永远也无法起身了。经赶到的120急救医生确认,李大爷已经死亡。

  经鉴定,李大爷符合枕部与大平面物体(如地面)作用,致减速性颅脑损伤死亡。

  追责

  谎称不知情 老板娘未打人也被捕

  案发后,面对民警,刘某义几人起初均不承认他们曾经殴打过李大爷,梁某也对民警表示不知道李大爷为什么倒地,“没打,谁打他干啥”。

  然而,民警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却与几人的口供不一致。在监控录像中,刘某义、刘某一、孙某、李某均有殴打的动作,李某首先蹬踹李大爷,随后,刘某一挥拳打向李大爷的头部,将其打倒在地。这时,刘某义赶到现场,与孙某一起用脚蹬踹已经倒地的李大爷。刘某义转身离开后,李大爷慢慢站起,刘某义又用拳头击打李大爷头部,随后李大爷倒地不起。

  面对证据,几人承认了殴打的事实。刘某义回忆,最初几人将李大爷打倒后他就报了警,并准备回店里继续干活,但李大爷起身后想要逃跑,他便再次一拳将其打倒。

  老板娘梁某也改变了说辞,从“没人打他”变成了“我没看见,当时忙着报警也没在意”,但这已经不能改变她曾经隐瞒实情的事实。刘某义等四人与梁某一同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称,李某发现李大爷偷窃其店内猪棒骨一箱,当李某将李大爷挟至市场管理部南侧时,被告人刘某义、刘某一、孙某、李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李大爷头部、胸部、背臀部进行殴打,致其死亡。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义等四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过程中,梁某具有证人身份,明知刘某义等四人是犯罪的人,故意隐匿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出虚假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三分检认为,被告人刘某义等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证

  法医当庭释明 死亡与疾病无关

  案件一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刘某一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可能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律师称,如果案发时民警或市场工作人员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李大爷可能不会死亡。并且李大爷自身患有继发性癫痫和高血压等疾病,到底是几名被告人的殴打直接导致李大爷死亡,还是其自身疾病也对死亡结果有一定影响,有待商榷。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狄胜利法医出庭作证认为,李大爷在被殴打后发生了脑疝,而脑疝若得到及时救治,是存在挽救生命的可能性的。而从尸检解剖来看,死者李大爷案发当天并没有癫痫发作的症状,解剖亦未见高血压引起的血管破裂,也没有致命性疾病改变,而死者的脑部有挫伤,可以确定是典型的外伤造成的出血,而非自身疾病所致。

  法医鉴定发现,李大爷的枕骨有骨折。狄法医表示,由于枕骨较厚,一般情况下不易骨折,这样的伤情说明当时他遭受的打击力度很大。

  由于李大爷在被殴打期间曾两次摔倒,他的头部撞击是否一定是由于第二次摔倒导致的呢?对此,狄法医表示无法确认,由于死者两次都是仰面倒地,两次都可能造成枕骨的损伤,无法认定究竟是谁的打击导致李大爷受到致命伤。

  判决

  认定存在延误治疗 无法确认盗窃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刘某义两次击倒李大爷,其行为是造成李大爷死亡的重要原因,而刘某一作为肉店老板,对员工的伤害行为不仅不加以制止,反而一拳将被害人打倒在地,综合考虑其打击位置、打击力度及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认定两人为主犯。孙某、李某仅伤害了被害人背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在案证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义等四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义有期徒刑12年,刘某一有期徒刑10年,孙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认定梁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本案主审法官、三中院刑一庭王奕法官表示,由于梁某提供虚假证言,隐瞒了打人的事实,导致民警出警后无法立即判断被害人是否需要救治,构成伪证罪。但市场工作人员证言表明其确实因遗忘导致拨打120的时间推迟,因此不能完全排除案件存在延误治疗的可能性,因此在量刑时法官予以了酌情考虑。

  案发时,李大爷是否实施了盗窃,又是否对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呢?王奕表示,如果李大爷确实有盗窃行为,依法确实可以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但根据现场监控,盗窃猪棒骨的嫌疑人人物形象模糊,无法确认其身份。李大爷虽然有前科,但这无法证明这次他也实施了盗窃行为。而各被告人对被害人盗窃的指控,由于他们与本案均有重大利害关系,法庭无法采信,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盗窃行为的存在。

  当然,即使李大爷实施了盗窃,也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几名被告人在发现财产被盗后并未报警,而是未经查实便对李大爷拳打脚踢,导致李大爷的死亡,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不允许使用“私刑”。

  本报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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