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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觉照:如何能翻“剽窃”的案 常虹:慎用诉权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来源:智慧财经网 作者:静文 人气: 发布时间:2023-11-28 15:09

  胡觉照:如何能翻“剽窃”的案

  今年2月,“商都网”、“光明网”等网站上,发表了康春翔同志“批判诸葛亮的著名教授竟然是文盗”一文,对西安市委党校退休历史教授胡觉照,剽窃作家、三国史学者廖伦焰(笔名龙康)的文章做了无情揭露。康春翔在文章中为什么说胡觉照是“文盗”呢?理由是胡觉照自2007年以来,通过著书立说、答记者问及写博客的方式,剽窃了廖伦焰(笔名龙康)2005至2006年提出的否定诸葛亮的核心论点。廖伦焰否定诸葛亮的核心论点康春翔的文章中是这样论述的:

  “廖伦焰重新评价诸葛亮历史作用的文章,核心的论点是公元207年,诸葛亮提出'隆中对’的时候,是在国家经历了自189年以来近20年内战,'面临着即将由北方统一的大好形势’这种情况下提出的,这时在'隆中’提出'三分’的主张,时间不当。'国家面临着即将由北方统一的大好形势’,是文章作者否定'隆中对’提出、进而否定诸葛亮历史作用立论的灵魂。"

  康春翔同志的文章发表后,学者姚定乾对胡觉照的剽窃行为进一步的作了研究,发表了“从胡觉照剽窃事件看当前剽窃的新特点”(见北京“学术批评网”),赵小婕、夏辉二同志在其“谁来遏制疯狂的剽窃”(见“半月谈网”)、“'家门’、'文盗’、及其他”(见“新华网”)的文章中,也提及到了胡觉照的剽窃行为。6月25日,胡觉照“在窝心了四个多月”后,发表了“到底是谁在剽窃”的文章(见胡觉照的博客及“光明网”),文章是这样替自己辩护的:

  “我1996年在《西京论苑》第四期上发表了《赤壁大战造成了中国历史半个多世纪的停滞不前》;1997年在《汉中师范学院学报》第一期上,发表了《赤壁之战再评价》;1999年在《西安社会科学》第二期上,又发表了《鲁肃、诸葛亮共同勾画了三国鼎立的蓝图》,在这三篇文章中,已经系统批判了诸葛亮和鲁肃分别抛出的两个《隆中对》,揭示了诸葛亮、鲁肃应该担负分裂国家的责任。要说原创,我要早廖伦焰十年,请问康春翔、姚定乾、赵晓婕、夏辉等人,我使用了什么手段,居然能在十年前提前剽窃廖伦焰十年后发表的文章!"

  胡觉照的这个辩护,明显地与康春翔同志指证的剽窃事实风马牛不相及。胡觉照说他的三篇文章系统批判了诸葛亮和鲁肃分别抛出的两个《隆中对》,揭示了诸葛亮、鲁肃应该担负分裂国家的责任,而康春翔同志文章中指证的胡觉照的剽窃事实,是就廖伦焰同志关于“隆中对”有错的原因而言的,这个原因就是在国家即将统一的大好形势下“隆中对”的提出时间不当。康春翔的文章共万余字,列举了多个证据说明胡觉照剽窃了廖伦焰这个观点。胡觉照却拿他十年前批判过诸葛亮和鲁肃分别抛出的两个“隆中对”(没有他关于“隆中对”为什么有错的原因)来反驳,这样的反驳完全是牛头不对马嘴,与没有反驳的效果是完全一样的。(胡觉照所谓的批判了诸葛亮和鲁肃分别抛出的两个《隆中对》的三篇文章,其实是两篇文章。“赤壁大战造成了中国历史半个多世纪的停滞不前”与“赤壁之战再评价”内容一样,只是标题不同。“鲁肃、诸葛亮共同勾画了三国鼎立的蓝图”仅是就事实而论,没有关于三国鼎立是与非的评价。涉及到历史评价的只有“赤壁之战再评价”这一篇。)

  其实,否定诸葛亮的声音,自上世纪50年代为曹操翻案的那一刻起就产生了,并不是胡觉照树立起的一个什么新鲜玩意儿。曹操由戏台子上的“白脸”变成了史学领域经过严谨论证的英雄人物,即通常说的正面人物,那么,反对他的人是什么人物,他的对立面应该怎么定位?曹操挟天子,代表中央,反曹操就是下级反上级、地方反中央,就是分裂,就是破坏统一,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内战给人民和国家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这些声音,由于非常滑稽可笑,从来就不为史家承认。按照这个逻辑推理,皇帝如果是被刘备控制着的,或吕布控制着的,或袁绍控制着的,曹操的统一行为,不也就成了下级反上级、地方反中央的行为,是在坚持分裂、破坏统一了吗!胡觉照所谓的在廖伦焰否定诸葛亮的十年前就批判了诸葛亮和鲁肃两个“隆中对”,就是基于这样的思想进行批判的。曹操是代表中央的,所以一切的反曹势力:吕布、张锈、袁绍、袁术、刘表、刘备、孙权、诸葛亮、鲁肃、周瑜都是分裂国家的,都应该受到批判。在这样的是非标准下,“隆中对”就成了胡觉照所说的分裂国家的宣言书。刘备集团和孙权集团就应该承担208年赤壁之战后,继续内战给人民和国家造成的一切灾难的责任。

  胡觉照要证明自己没有剽窃行为,唯一的办法就是拿出在廖伦焰同志公开否定诸葛亮学术思想之 前,他曾经发表了“在国家即将统一的大好形势下”,“隆中对”提出不合时宜,及其与廖伦焰论证相同的、“隆中对”的实践,造成了严重的人口损失的证据。没有证据,那当然是不能为自己的“剽窃”行为翻案的。给一个人定罪容易,要找到定罪的依据难,没有定罪准确的依据,定罪就是不科学,就是瞎碰,所定的罪名就不能成立,被定罪的人就还是活着的,就跟还没有被定罪一样,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被否定”,谈不上什么应该承担由此罪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的问题。胡觉照是十年前给诸葛亮定了“分裂国家罪”(廖伦焰的表述多是破坏了国家统一),十年后才从廖伦焰那儿找到适合的理由。用剽窃别人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定罪的原因,这是对科学精神的践踏,对自身人格的贬损和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至于行窃行为被人揭发后,还反诬作品的原创人是剽窃人,其行为就比一般的剽窃行为还要恶劣了。

  胡觉照在他的辩护文章中讲到了他1996年在《理论导刊》上发表了《止战疏与出师表之优劣论》一事,用以说明康春翔同志所说的,他上书教育部,要求取消中学教材上的“出师表”,“是在廖伦焰已经否定了请葛亮的学术背景下进行的”这个结论不正确。事实上,廖伦焰用“即统学说”对诸葛亮进行否定在前,胡觉照上书教育部在后。胡觉照既然在剽窃廖伦焰否定诸葛亮的核心观点,就说明了他对这个核心观点是持认可态度的。这种情况下的“上书”,不是“在廖伦焰已经否定诸葛亮的学术背景下进行的"是什么?只是康春翔同志没有把这层内在的逻辑关系说得十分清楚罢了!

  胡觉照在他的辩护词中仿佛还给自己留了条后路,称在其《异说三国》出版后,将发表文章的刊物已经当垃圾处理掉了,目前所得到的依据,还不是依据的全部,但足以洗涮自己剽窃的罪名了。夏辉同志在“'家门’、‘文盗’及其他”一文中说道,“廖伦焰的原创理论如果站得住足(事实上,光明网,人民网等多家媒体在登载廖伦焰的观点,就说明了至少有一些人已经在赞同廖伦焰的观点了),那将是颠覆掉三国整整一个时代历史评价的原创成果,颠覆掉中国人一千七百多年来传统信仰的原创成果。今后会在史学、文学、思想理论等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其价值当然是难以用金钱估量的。其人也必将因此原创理论的提出,而成为非常有影响的著名历史人物”。试问,对于这么重要的研究,如果原创人真是胡觉照,他会把首次发表及稍后发表的,最能说明原创作品属于自己的证据处理掉吗?胡觉照的话不可信,与他在前面把两篇文章说成三篇文章是一样的。现在我们再回到他文章的第一段中来,看看胡觉照的话有多么的不足信:

  “窝心了四个多月,现在该我说话了。自2月15日商都网刊登康春翔《批判诸葛亮的“著名教授”竟然是文盗》以来,一时之间,近百家网站蜂拥而上,指证我2007年元月出版的《异说三国》一书中,批判《隆中对》和《出师表》的基本观点,剽窃了廖伦焰(笔名龙康)的研究成果,依据是廖伦焰2006年10月9日在《绵阳晚报》发表了《还原天下第一罪人诸葛亮本来面目》,该文已经批判了《隆中对》分裂天下的罪行。"

  这段文字中,各网站登载的康春翔及其他学者的文章(即前面列举的其他学者那几篇文章),指证胡觉照2007年元月出版的《异说三国》一书中,批判“隆中对”的基本观点,剽窃了廖伦焰的研究成果是事实。但对于“出师表”胡觉照是怎么批判的,批判的理由站不站得住脚,康春翔及其他学者的文章中没有任何涉及。胡觉照有意把他批判“出师表”的事情与“隆中对”并列起来,这完全就是在混淆视听,转换康春翔及其他学者文章所揭露的主旨。其实,这段话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康春翔及其他学者指证了他2007年元月出版的《异说三国》一书,及其以后的答记者问、写博客,都多次剽窃了廖伦焰批判“隆中对”的观点。至于胡觉照所说的指证他剽窃的依据,也远不止2006年10月《绵阳晚报》上对廖伦焰观点的报道。2006年8月17日,“新浪网·新闻中心”和“四川在线·天府评论”对廖伦焰观点的报道,2005年10月开始的、全国不少“论坛”对廖伦焰观点的讨论,都是康春翔等同志举证的依据。胡觉照如此不尊重事实的替自己辩护,怎么能让人相信他在辩护中会有诚信的品质?

  关于作品出版流程的问题,胡觉照在“辩护状”上也提到了,意思是说,作品送出版社后,作者对作品就没有修改的机会了。其实,作品只要在刊印之前,作者都是有机会对作品进行修改的。这是常识。胡觉照在大庭广众之下,实在是没有必要说出一些违背常识的话。

  胡觉照教授要维权,那就请他到人民法院起诉好了,但愿“诉诸法律”不是一句空话。发表文章使用笔名或化名,这原本是公民的权利,对于重大的批评,揭露曝光性质的文章,作者使用笔名或化名的情况十分普遍。当方舟子身上的铁锤声还在人们耳际震荡的时候,作者投稿,是要考虑自身安全的。胡觉照说他找不到康春翔,这话若是真的,那就请他找廖伦焰好了,廖伦焰这个人总是真真实实存在的,可以请胡教授去问问廖先生:“到底是谁在剽窃?"

  胡觉照在其文章中两次称庆幸自己还活着,仿佛自己活着,就有能力把剽窃的事实改变过来,替自己翻案了。然而,胡觉照这样的人活着的多了,说实在的,那些重大学术成果的原创人,是决不敢轻易地把原创作品公诸于世的,国家的科学技术进步一定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不端之风越刮越猛,就是因为胡觉照这样的人还活着。胡觉照,你的活着,真的就有那么庆幸吗?(作者:伍文玉)。

  常虹:慎用诉权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2017年11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推荐案例《胡觉照与立德共识(北京)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

  2012年7月10日,共识网刊登了《胡觉照:如何能翻“剽窃”的案》一文,胡觉照以该文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胡觉照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胡觉照负担。”胡觉照不服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胡觉照:如何能翻“剽窃”的案》一文是否侵犯了胡觉照的名誉权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判决书的“一审经审理查明”部分中有这样一段记述:

  “《胡觉照:如何能翻“剽窃”的案》一文,作者为伍文玉,该文载明:‘……用剽窃别人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定罪的原因,这是对科学精神的践踏,对自身人格的贬损和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至于行窃行为被人揭发后,还反诬作品的原创人是剽窃人,其行为就比一般的剽窃行为还要恶劣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不端之风越刮越猛,就是因为胡觉照这样的人还活着。’共识网是由立德共识公司主办的学术、思想性网站。”

  对于二审的审理,判决书中有这样的一段记述:

  “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后的本院认为中有这样一段记述:

  “本院认为,本案中署名‘伍文玉’的网络用户在立德共识公司开办的共识网上发表《胡觉照:如何能翻“剽窃”的案》一文,是作者与胡觉照之间就对诸葛亮重新作历史评价问题学术成果是否涉嫌抄袭问题,进行分析评论所作的学术批评及社会现象批判类文章,文章虽然用语用词稍有偏激,但远未达到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刻意诽谤侮辱的程度,故应认为该文章不构成对胡觉照的名誉侵权。”

  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胡觉照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提起民事诉讼本身是公民正当的民事权利,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四项条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胡觉照:如何能翻“剽窃”的案》这篇文章不构成名誉侵权,却是在胡觉照起诉“立德共识(北京)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之前的2014年10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决了的。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3月4日公布了《胡觉照与广东省文化艺术信息中心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推荐案例”,该判决书“原审法院查明”中载明:

  “2012年5月26日,广东文化网刊登了一篇名为《“家门”、“文盗”及其他》一文,作者为夏辉,该文载明:‘……光明网等若干网上最近报道了西安市委党校退休历史教授胡觉照,剽窃作家、三国史学者廖伦焰(笔名龙康)关于否定诸葛亮的著述著书立说,并大肆在报纸、电视等公众传媒上,把廖伦焰的财富当自己的财富宣传的情况十分典型’……‘作为在全国史学界有相当影响的历史教授胡觉照,要煞费苦心、挖空心思,冒着巨大的风险去行窃当然也就不足为怪了。怪的是行窃人在行窃后,居然可以长期地招摇过市、长期地逍遥法外’”。

  “2012年7月9日,广东文化网刊登了一篇名为《胡觉照:如何能翻“剽窃”的案!》一文,作者为伍文玉。该文载明:‘……用剽窃别人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定罪的原因,这是对科学精神的践踏,对自身人格的贬损和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至于行窃行为被人揭发后,还反诬作品的原创人是剽窃人,其行为就比一般的剽窃行为还要恶劣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不端之风越刮越猛,就是因为胡觉照这样的人还活着。’”

  胡觉照认为该两篇文章侵犯了名誉权,就此两篇文章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胡觉照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的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胡觉照负担。”胡觉照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案件审理后的本院认为“一、关于广东省文艺中心主办的广东文化网刊登的《胡觉照:如何能翻“剽窃”的案!》、《“家门”、“文盗”及其他》两篇文章是否侵犯胡觉照的名誉权的问题”第一中,有这样一段记述:

  “涉案两篇文章系针对学术作品以及社会热点话题所发表的学术批评以及社会现象批判类文章。涉案的《胡觉照:如何能翻“剽窃”的案!》一文就胡觉照是否‘剽窃’学者廖伦焰的学术观点问题,通过对比两个学者发表相关观点的时间、分析胡觉照发表的《赤壁大战造成了中国历史半个多世纪的停滞不前》、《赤壁之战再评论》、《鲁肃、诸葛亮共同勾画了三国鼎立的蓝图》等作品,结合胡觉照自己在《到底是谁在剽窃》的文章中的抗辩,得出了胡觉照存在‘剽窃’他人观点的结论。涉案的《“家门”、“文盗”及其它》一文,系对现在社会中存在的‘剽窃’现象进行抨击,并且在文中将‘‘光明网’等若干网站刊登胡觉照剽窃他人学术观点的文章’作为例子引用,得出我国是因为没有严密的、完整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这扇‘防盗门’才导致‘文盗剽窃’现象频发的结论。由此可见,涉案两篇文章系在胡觉照与学者廖伦焰学术观点之间是否涉及‘剽窃’的问题成为学术界以及社会公众热议话题、全国多家媒体均对系列相关文章进行了转载与报道的背景下,所发表的学术批评以及社会现象批判类文章,应属于社会公众就学术作品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表达自己观点或看法的范畴,而且相关观点的表达系建立在具体作品以及社会现象的基础上,并通过对比、分析等方式进论证,然后得出作者自身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远未达到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刻意诽谤侮辱的程度。虽然涉案文章用语用词稍有偏激,但是作为批评性文章,应尊重其语言风格的特殊性,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相对激烈的表述。”

  在本院认为“二、关于广东省文艺中心是否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中有这样的认定:

  “本案中,首先,涉案文章本身并不构成对胡觉照的名誉侵权,故广东文化网刊载上述文章亦不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胡觉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同样一篇内容的文章,胡觉照在广州起诉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下,又在西安起诉,后诉与前诉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一致的,法院的审理类似于重复审理,这既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浪费了法院的人力财力,又给二次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了人力财力的损失,容易被另一方当事人认为是滥用诉权从而遭到反诉。不服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处理。慎用诉权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公民、法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原则,慎重行使好诉讼权利。

  来源:http://news.zhcj.com.cn/xinwen/guonei/5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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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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